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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官网碳酸钙企业请注意!排污许可证要更新换代了您的声音很重要!

发布时间:2024-04-03 05:08浏览次数:

  Kaiyun官网碳酸钙企业请注意!排污许可证要更新换代了您的声音很重要!无机化学工业简称“无机化工”,无机化工产品是基础原料材料工业产品,用途广、需求量大。涉及造纸、橡胶、塑料、农药、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肥料、空间技术、采矿、采油Kaiyun官方网、航海、高新技术等领域中的信息产业、电子工业以及各种材料工业,又与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衣、食、住、行以及轻工、环保、交通等息息相关。无机化工生产技术比较先进、产品市场分布广泛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在西欧、北美、东欧、俄罗斯、中国、日本等。我国无机化工过去基础十分薄弱,自改革开放以来,无论从产量和技术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我国已成为氯碱工业、黄磷、电石、硫酸、硝酸、无机盐等产品世界第一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

  2016 年我国无机酸产能约 1.53 亿吨,产量 1.14 亿吨,无机碱产能约 0.76 亿吨,产 量 0.538 亿吨,无机盐产能约 1.1 亿吨,产量 0.8 亿吨,电石产能约 0.435 亿吨,产量 0.273 亿吨。随着产量的增加,无机化工行业排放的“三废”也越来越多,给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危害,越来越引起国民的重视。无机化工除了采用先进工艺、高效设备、新型检测仪表外,在生产上还采用 DCS 进行参数的监测和调节,工厂的智能化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之一。根据 2015 年环境统计数据,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的企业数量达 3362 家,工业废水排放量为 5.6 亿吨,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占工业废水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2.92%和 0.57%,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占工业废气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2.29%、1.01%、1.65%。

  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显得尤为重要。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征求大家意见。如果相关轻质碳酸钙、纳米碳酸钙、石灰、白炭黑等行业企业对此有意向,可以在本文留言处留言报名,中国“钙帮”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需要你的一份力量!

  2014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 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 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这一规定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强的法律基础支撑。《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污染物 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禁止无证排污 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指出,尽快在全 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 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上述文件的 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在环境管理制度中的地位。

  整个无机化工行业分布较为广泛,除西藏外,其他各省、自治区均有分布, 其中河北、山东、江苏、江西、四川、湖南为无机化工企业分布较多,分别为 290 家、280 家、385 家、230 家、226 家、209 家。具体见下图: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 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Kaiyun官方网。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 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 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 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 栏,提出整改方案。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 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 案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 (如有)等。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或“其他基础化学原 料”,再具体填报实际生产产品名称。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 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 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原料预处理/制备、反应单元、粗品分离、产品精制、干燥 包装、公用单元等。

  主要生产工序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原料预处理/制备:破碎、磨矿、烘干、配料等;反应单元:焙烧(煅烧)、电解、中和、合成、氧化、还原、碳化等;粗品分离:过滤、结晶、蒸馏等;产品精制:萃取、重结晶、洗涤、精馏等;干燥包装:干燥、包装等;公用单元:贮存Kaiyun官方网、燃气/燃料制备、其他。

  a)表征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的设施为必填项,如原料预处理/制备单元的破碎机或磨机, 反应单元各类反应炉,粗品分离单元的各类萃取或过滤设备,干燥包装单元的包装机等;

  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产生工业废气、废水、固废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控制) 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1.3.6 生产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生产设施中工业炉窑的炉型、处理能力,主反应器(釜、塔等)等的规格、数量,原料 库贮存能力、辅助生产系统的处理(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主要生产设施及参数见表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 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 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 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 部填写。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的具体要求如下:

  f)设计年使用量: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其中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a;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 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去 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及排放口类型。

  固体废物产排污环节、固体废物类别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固体废物来源、固体废物名称、 固体废物类别、固体废物产生量、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及去向等。废气、废水污染物种类应结合原料、生产工艺、产品及副产品,根据相应国家或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可参见表 7。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国家或地方后续发布无机磷化学工业、电石工业等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按相应 行业标准执行。排污单位排放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也应据实填报。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各主要生产单元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及对应 排放口类型的填报内容参见表 8.1~表 8.14。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根据 HJ 608 进 行编号并填写。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对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内的污 染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 填写。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无机化学工业 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 符合规范化要求。

  废气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行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 表 8.1~表 8.14。

  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的填报内容参见表 9。污染物种类应结合原料、生产工艺、产品及副产品,根据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地 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也应据实填报。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工艺等填报应与废水类别相对应。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写。

  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去向包括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回用、废水总排放口等。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其他(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 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 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 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歇排 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排放口名称和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的名称和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写;无排放口名称的,企业可自 行填写。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放口、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类别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9。

  主要行业固体废物产生名称见表 10。排污单位应根据固体废物产生设施,自主申报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及名称。固体废物种类按照 GB 34330 等确定;危险废物类别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 不能判定的根据 GB 5085.1~7 和 HJ/T 298 进行鉴别后确定。

  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式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排污单位应根据 GB 18597、GB 18599、 HJ 2025 强化对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去向包括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去向包括 委托有能力处理相应固体废物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 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 容,注明各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的产排污节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 输走向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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