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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5 08:08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根据《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2〕80号)和《金华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金政发〔2011〕43号)等文件精神,为抓好2013年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计划。2013年6月底前各地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并按要求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等工作,年内淘汰现有1/3以上的锅炉。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各地要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对未取得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限行,促进“高排放车辆”自行淘汰,年内淘汰8000辆以上。加快机动车检测系统及机构建设,开展机动车定期检测和黄绿标环保标志发放,年内标志发放率和定期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建立机动车“冒黑烟”举报制度,禁止尾气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上路。加强已建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增强二氧化硫减排能力。按照规定期限铅封或拆除电力企业烟气旁路,确保热电企业、火电企业综合脱硫率分别达到80%、90%以上。大力推进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年内重点完成浙能兰溪电厂1#、2#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完成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1条2500吨/天、浙江虎鹰水泥有限公司1条2500吨/天、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条4000吨/天、2条2000吨/天生产线脱硝改造工程。开展化工、印染、医药开云Kaiyun官方网站、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塑料、橡胶及合成革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摸底调查,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年内要完成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50%以上VOCs治理项目,完成全市印染定型机废气治理。开展浙能兰溪电厂等燃煤电厂高效除尘设施改造,确保烟粉尘排放符合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30mg/m3)。开展水泥企业高效除尘设施改造。结合当前“四边三化”和“三改一拆”等行动,全面推进“烟尘控制区”建设,深入开展各类炉、窑、灶冒黑烟整治行动。2013年8月底前制定城区餐饮油烟、干洗业有机废气治理实施方案和管理规定,促进城区餐饮业、干洗业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废气处理装置,确保油烟和有机废气达标排放。年内要完成餐饮油烟、干洗业整治率60%以上。年内各县(市、区)必须全面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并制定出台长效监管办法,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将扬尘污染控制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且密闭无洒漏开云Kaiyun官方网站开云Kaiyun官方网站、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制定《金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金华市绿色工地创建实施办法》,年内创建绿色工地10家以上。加强市区道路路面保洁,提高洒水防尘频率,一、二类道路16小时保洁率达到100%。加快国Ⅲ排放标准以下公交车淘汰步伐,加快推进公共交通油改气工程。年内市区要完成120辆以上清洁能源公交车的替代工作。鼓励绿色低碳出行,开展市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网络建设,年内投入3000辆公共自行车。年内完成7个县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基本建成市“空气超级站”,基本完成市灰霾大气气溶胶观测系统建设。完善大气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和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按要求发布灰霾天气和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机制和预案。

  1.划定禁止售销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禁燃区内禁止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2.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超出限期继续使用的设施,责令拆除或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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